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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2-17 19:08:50 |   作者: ob体育最新宫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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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沈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2023年7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停车场内堆放有废活性炭5.8公斤和废过滤棉1张。经询问,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承认在停车场内临时堆放废活性炭和废过滤棉,未及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该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对该企业处以壹拾万元的罚款。鉴于该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较短,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当日立即将危险废物收集、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登记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是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对相关员工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和柔性执法的理念,执法人员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真正做到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对企业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案例二 康平某水泥制品加工厂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营商环境不予处罚)

  2023年7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执法线索,对康平某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生产,厂区东北角建有小型强制搅拌机1台(750kw)、厂区东侧建有1台起重机、2个水泥房模具。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3月份开始建设,建设中期由于投资方撤资,后续建设一直停滞,水泥房模具未安装固定合板,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沈阳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一(试行)》的规定,该单位环评项目类别为报告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属情节较轻档,按投资额1%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建设地点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尚在建设期间,未建设完成,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建设,符合相关的政策可以批复并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典型案例。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坚持环境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沈阳市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

  2023年7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轮胎企业水污染源在线站房进行检查,发现其运维单位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比对监测时段多次违规校准且校准前后的校准系数差异较大。执法人员在设备存储卡中,发现长期存在比对监测期间修改监测设备量程的痕迹和记录。经询问,运维人员承认其故意大幅降低量程,从而使仪器顺利通过比对。山东龙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典型案例。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场调取内存卡中数据,查明了该单位的具体作案手法,掌握了其数据造假的确凿证据,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运维机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机构行业行为,提高了运维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监管作用。

  2022年8月1日,根据举报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会同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内保大队对沈阳天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东侧外有一间蓝色铁皮房,房内有一辆银灰色微型小汽车,该车尾部有一个汽车尾气采样管,采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内,管线米的套管直接连到检测车间五气分析仪设备处,当微型小汽车启动后,检测车间五气分析仪开始读取数据。经询问,该单位涉事人员承认其将铁皮房内微型小汽车检测的合格数据替换车主原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上传伪造检测数据。

  该单位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该单位存在主观故意,破坏了环境管理秩序,违法情节较重,但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开展整改,拆除了蓝色铁皮房,处理了涉事车辆,开除了参与造假的员工,且造成后果较轻,故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并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机动车检测单位是机动车尾气的专门检测机构,其检测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客观的信息。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全面净化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同时,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增强守法意识。加强日常业务培训、落实内部监督,及时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提高尾气检测水平。

  2023年3月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河山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该单位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不完善、不规范,缺少产品产量、污染治理设施异常信息等记录,未能提供完善的环境管理台账,经与现场负责人核实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记录台账。

  该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承诺将加强管理,做好各项台账和记录,且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故档次内从轻处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为环境监管提供全面有效的数据,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也能倒逼企业规范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本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心态,对涉案单位主动进行帮扶指导,对该单位台账记录的不完善之处给予了明确的指出和完善意见,并通过多次后督察帮扶企业完成了整改。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铁某机务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务段污水西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进一步核实发现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总氮监测时间段为每天10点和12点两个时间点,未保证在线小时持续监测。经询问,负责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的沈阳振超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认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将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3年4月27日对该企业责任人蔡某某立案侦查。

  本案中,沈阳振超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采取技术手段干扰自动监测不会被环保执法人员发现,造成此次严重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供述及现场情况立即立案侦查,案件无缝衔接,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强化了行刑衔接,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2023年4月10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新民市公安局卢家屯派出所、辽保大队及属地人民政府对新民市卢家屯乡黄花村“周某某小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在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且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染料“阳离子金黄”,并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每天约30吨)排放至厂区内两个无任何防渗设施的渗坑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办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废吸附剂和中间体废物属于AW12类废物类别,代码为264-011-12,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本案中,该化工厂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突击检查,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环境违法犯罪证据,启动生态环境、公安和检察院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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